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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户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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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浦发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商户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商户快捷支付”(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指甲方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由乙方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指定银行卡与乙方或其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指定会员号的签约关系,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非自助签约)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或甲方在乙方办理信用卡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商户开立的指定会员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乙方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三、甲方承诺并同意签约使用的银行卡至少开通一种由乙方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语”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甲方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因此所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甲方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使用非本人手机号签约或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商户网站设置的会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签约情况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其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解除本协议;(3)对甲方签约银行卡(账户)进行中止支付处理。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乙方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签约银行卡存款余额不足。

2)甲方签约银行卡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第三条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乙方可控制范围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手机号码变更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等签约变更,或连续两年未发生"快捷支付"交易,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甲方可通过商户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乙方提供的服务受甲方签约银行卡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签约银行卡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甲方注册银行卡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如需延续服务,甲方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确认接受时刻即告成立并生效。

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第八条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中的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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