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全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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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投资人

乙方(受托方):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官方微信、微网站等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服务”)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乙双方已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相关网上交易服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单个交易日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投资人在完成兴证全球基金官方网站(或兴证全球基金手机APP、官方微信、微网站等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卡后,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卡前,投资人尚不能进行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其它风险。

5、甲方同意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推送方式,接收乙方不时发送的产品营销信息、产品介绍、客服信息等。但甲方可自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方法指引选择是否关闭相关推送。

6、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有关规定搜集、处理及利用甲方之相关材料;为提供客户服务、管理等需要,或为甲方利益等目的,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准则等规定,可将甲方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及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本“同意条款”自本确认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

2、投资人(甲方):指依照相关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相关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人。目前仅指个人投资人。

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基金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基金认购:是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0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1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以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网上交易服务的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图片、文字、音频、短信服务接口、软件界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系统基础账户对应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货币类基金产品等。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了本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相关电子交易平台上线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独立使用本协议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甲方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其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乙方相关电子交易平台上线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14、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按照相关法律关于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的规定保留所得到甲方的电子交易数据,并同意乙方可将其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5、甲方在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以醒目方式提示风险不匹配时,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6、若甲方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任何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风险测评以及一切基金交易行为,均经其监护人认可或由其监护人为其利益而实施。甲方及其监护人均了解并完全理解基金投资本身的风险及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诺,不得以其监护人不知晓或不同意为由而主张上述操作行为无效。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5、乙方依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交易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网上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T+2日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乙方确实接收到业务申请。业务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业务申请的确认情况,甲方应根据相关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及时查询。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申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4、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5、委托提示:

甲方网上提交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7、应急处理提示:
如遇到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网上交易平台服务中断,甲方可通过客服热线(
400-678-0099)进行应急报单,或到乙方网站下载相关表单并按照表单提示发给人工协助处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非乙方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导致乙方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使甲方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9、乙方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升级,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知。

10、互联网传输可能会受到干扰,出现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等现象。对于非乙方系统所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施故障)可能引致的数据及交易的不准确性或不及时性,乙方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上述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微网站、手机APP、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的修改一经发布并经甲方同意后即可生效,代替原来的协议。如果甲方不同意修改,乙方将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上述相关网上交易服务;如果甲方在本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乙方提供上述相关网上交易服务,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所做的修改。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注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5、《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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