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全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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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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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71031日起,至20171130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0

联系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678-0099(免长途话费)、021-38824536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111日,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q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等大会召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免长途话费)、021-3882453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网址:http://www.xq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八、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之说明》;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11


附件一:

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公平的对待投资者以及更有效的应对产品流动性风险,更好的为持有人创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附件四《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说明》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基金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031


附件二: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兴全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持有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如为代理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表决意见:《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若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与于__年_月_日召开的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兴全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2017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关于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转型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需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五

三.转型前后的安排

(一)赎回选择期

自本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限制;

(二)《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本基金正式转型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起,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二)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附件五: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对照表

章节

《指引》条款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理由

 

全文

四舍五入、舍去尾数或其他)

四舍五入

本基金选择四舍五入作为余额处理方式。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根据《运作办法》将指定媒体改为指定媒介

 

封面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的名称修改。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已从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

 

 

 

根据《运作办法》第4条补充。

 

前言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明确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上限,并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发售的内容。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10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6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10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61日起实施,并经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基金法》修订的情况进行修改。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69日颁布、同年101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315颁布、同年61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销售办法》修订的情况进行修改。

 

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629日颁布、同年71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77日颁布、同年88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运作办法》修订的情况进行修改。

 

 

 

增加: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831日颁布、同年10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颁布时间进行修改。

 

释义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释义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故补充发起资金提供方,并明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非交易过户是登记业务。

 

释义

22、销售机构: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补充销售机构的相关定义。

根据《基金法》第56条的规定,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销售协议的约定变更为非代理关系,即由销售机构为其自身的销售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买卖对于基金交易业务来说不是一个准确的术语,而且通常理解为二级市场交易,故作此修改。

 

释义

 

29、基金转型:指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补充基金转型基金合同生效日的释义。

 

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募集期的内容。

 

释义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完善表述。

 

释义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封闭期:指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发起式基金:指参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定期开放,补充封闭期开放期的定义。

 

 

 

 

 

 

 

 

 

 

 

 

 

 

 

 

 

 

 

完善表述。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补充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的定义。

 

释义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认购的内容。

 

释义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定期开放,故补充完善。

 

释义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定期开放,故补充完善。

比照申购的定义,完善赎回的定义。

 

释义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

 

 

 

本基金定期开放,故补充完善。

 

完善表述。

 

 

释义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扣款改成申购,更准确的表述。

主动与被动的关系,销售机构在这里是主语,所以应为受理基金的申购申请。

 

释义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更准确的表述。

 

释义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不涉及股票投资,故本基金无红利、股息收益。

 

 

释义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应收款项不限于应收申购款。

 

 

 

新增: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释义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完善表述,与释义部分相统一。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发起资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申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申购确认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募集和发售的内容。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故补充。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增加关于基金份额类别的内容。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增加: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3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97日至20159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910日生效。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XXXX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XXX日至201XXX日,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XXX日起,《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发售的内容,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增加: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基金备案的内容,补充基金的存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在开放期内申购、赎回。

 

 

 

 

 

 

 

 

根据本基金定期开放的特点补充相应内容。针对开放期最后一日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若仍按照常规产品的规则,于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则与实际操作不符,故作此修改。

 

 

或者改为,完善表述。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在开放期内申购、赎回。

 

明确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可选)

5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明确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根据《基金法》第67条的规定,揭示申购成立与生效的不同时点,并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补充赎回款项划付时间顺延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示投资者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提示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存在确认失败风险,并提示投资人关注自身的投资情况。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增加信息披露的形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增加。

 

 

 

增加实施,完善表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舍去尾数或其他)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明确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增加。

 

 

删除重复表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补充明确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更准确的表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已取消对基金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上限的规定。

 

 

增加摆动定价。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其他(可补充)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基金销售活动需要进行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明确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删除重复表述。

 

 

 

 

根据《运作办法》第15条补充。

补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其他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

 

 

 

 

因上文补充其他情形故调整序号。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并不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删除重复表述。

 

 

 

根据《运作办法》第15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增加。

 

 

 

 

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并不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额的比例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当日非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则依照上文(1)、(2)点的约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公告增加次数,并在合同中写明,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补充明确重新开放日的信息披露安排。

 

 

 

 

 

补充明确暂停超过1日的重新开放日的信息披露安排。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完善表述,与释义保持一致。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增加关于基金份额的转让的约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扣款改成申购,更准确的表述。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完善表述。

 

 

明确基金份额被冻结的相关事宜。

 

 

补充基金份额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根据《基金法》第20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根据《基金法》第20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删除不适用的内容。

补充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相关内容。

与份额转让业务日后的开通相对应。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根据《基金法》第20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认购的内容。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补充完善账户开立情况,且与上下文表述保持一致。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补充完善账户开立情况,且与上下文表述保持一致。

 

 

补充除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需基金托管人的配合。

 

 

 

 

 

 

 

完善表述,使上下文统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因此处和下文衔接的主语应为投资者而非基金份额,取得的基金份额改为取得基金份额,使表述更准确。

 

 

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分类。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根据《基金法》第47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根据《基金法》第47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根据《运作办法》第4条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4条补充。

 

投资人申请赎回,无需缴纳赎回款项。

 

完善表述,使上下文统一。

根据发起资金的要求补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明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补充例外情况。

 

 

根据《基金法》第48条修改。

 

完善表述,使上下文统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债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与上文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对应。

补充明确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或多或少会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仅仅在该等权利义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根据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的情形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根据《运作办法》第43条修改。

 

 

 

 

 

 

 

 

 

 

 

 

根据《运作办法》第43条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表决意见不限于书面形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根据《基金法》第86的表述予以完善。

 

补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完善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含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含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为增加通讯开会的灵活性表决意见不限于书面形式。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根据登记机构的释义统一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除。

预审程序并非法规强制要求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增加内容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大会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依据,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及授权委托的灵活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含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合并也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意见不限于书面形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即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鉴于各种配套法规均会不定期予以更新,当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直接引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法规的变化修订相应合同内容时,可据此条款不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修改基金合同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含    )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规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

参照《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采用自然日的表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明确。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明确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以上(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含    )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更准确的表述。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规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照《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采用自然日的表述。

补充交接主体。

明确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明确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第48条规定明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直接引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法规的变化修订基金合同相应内容时,可据此条款不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效率。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完善表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基金法》第103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请列明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说明:公司需结合产品实际情况,选择、增加或删除相应条款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补充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7条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35条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第34条补充。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不仅会取消限制,亦会对投资比例限制进行修改。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运作办法》第33条增加。

 

 

 

 

 

 

 

明确如相关禁止性规定被取消,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为本基金投资行为的调整预留空间。

 

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补充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相关内容。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明确本基金资产总值的范围。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和权证,故删除。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估值方法。

 

 

 

 

 

 

 

 

 

 

 

 

 

 

 

 

 

 

 

 

 

 

 

 

 

 

补充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补充特殊情况下证券的估值方法。

补充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估值方法。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明确基金估值及披露的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完善表述。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明确行业有通行做法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

 

 

 

完善表述。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上下文保持一致。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增加对基金估值特殊情况的处理说明。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8、其他(说明:可补充,例如,债券基金如果有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则需列明基金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补充仲裁费用。

补充账户开户与维护费用。

补充增值税。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基金管理费支付方式。

 

基金费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基金托管费支付方式。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调整序号。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明确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投资收益、投资回报等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XX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XX%,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运作办法》第37条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已取消次数和最低比例的限制。

 

 

 

 

 

补充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完善表述,上下文保持一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完善表述。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1日至12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会计年度不存在合并的情形,但可以一并披露。

 

 

 

明确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照《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的规定,针对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时限一般采自然日的表述。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明确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3条修改。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已从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故删除发售公告、及合同生效公告等相关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明确在封闭期和开放期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况。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故对补充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1、涉及基金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23条的规定,针对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一般采用自然日表述。

 

 

根据《基金法》第77条进行修改。

 

完善表述,上下文保持一致。

根据巨额赎回的规则,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而非延期支付。

 

 

增加临时报告的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补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补充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补充确认方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债券基金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完善表述,与上下文统一。

 

 

 

根据《基金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

 

 

 

 

 

约定《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根据《基金法》第83条完善表述。

补充清算期限相应顺延的情形。

 

 

 

 

完善表述。

 

 

明确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期限。

 

违约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补充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完善表述。

 

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部分中自行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条款;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部分中请表述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自行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针对本基金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方式,以及争议处理期间各方的义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约定的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统一表述。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实际签章情况修改。

 

 

 

根据《基金法》第82条的规定,清算结果报证监会备案。

根据实际份数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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