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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兴全趋势基金诉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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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特此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5日 备注: 日前,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881号),就本公司与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的理由如下: 一、熔盛重工应履行的先合同义务主要为通知义务,即告知与收购全柴动力股份有关的重要信息。而熔盛重工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一份《关于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的公告》,称待取得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复文件后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等,系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本公司进行磋商的行为,并非其应予履行的先合同义务。 二、熔盛重工自己或通过全柴动力先后以公告、报告的形式,披露了与收购全柴动力股份有关的重要信息,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且并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熔盛重工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熔盛重工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在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至今亦无直接有效证据显示熔盛重工通过其他投资关系、协议、安排,间接拥有全柴动力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故强制熔盛重工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条件尚不具备,依法其仍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四、熔盛重工已于2012年8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自行取消全面要约收购全柴动力股份计划,也就没有必要再依据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的公告》所称,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补正上报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 综合上述理由,最高院认为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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