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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特订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微网站、移动客户端APP(以下统称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本规则所指 “网上交易” 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赎回转购申请,撤销基金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等。本规则所指 “指定支付机构”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本规则所指“ T 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三条、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兴全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兴全基金公司直销中心、各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或兴全基金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

 

第四条、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本公司的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直销交易账户。开户成功后可立即获得兴全基金直销交易账号。

 

第五条、从未开立过兴全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在开通网上交易的同时即可开立兴全基金账户,当天还可以办理认购、申购、账户信息修改等业务。

 

第三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除“投资者姓名”、 “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变更。投资者进行的上述变更,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网上交易密码

 

第七条、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密码验证。密码由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时自行设置。

 

第八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条、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条、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挂失手续的,须持本人开户时身份证原件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本公司指定方式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五章 认购 / 申购申请及撤销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购 / 申购/赎回转购申请和撤销申购业务。认购 / 申购/赎回转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申购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可根据 T 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单号撤销该笔申请,撤销申请须于 T 日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本公司在撤销申请确认后,将通知指定支付机构对于已划付成功的申购资金做出相应处理。已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六章 赎回申请及撤销

 

第十三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应以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赎回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可根据 T 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申请赎回时系统返回的申请单号来撤销赎回申请,撤销申请须于 T 15:00前提交。

 

第七章 基金转换申请及撤销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公司管理的各基金的转换或撤销转换业务。转换开放时间和转换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基金转换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第十六条、投资者 T 日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单号来撤销转换申请,撤销申请须于 T 15:00前提交。

 

第八章 设置分红方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业务。除了有特殊规定的基金须按照各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外,新购买基金的分红方式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时设置的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设置分红方式”另行设置。投资者 T 日可根据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单号来撤销“设置分红方式”申请,撤销申请须于 T 15:00前提交。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十八条、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支付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十九条、投资者提交基金认购 / 申购申请后,可即时通过指定支付机构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认购 / 申购资金。

 

第二十条、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撤销后,通过指定支付机构已支付的购买资金将划回投资者支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等业务,通过指定支付机构的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资金(页面支付)后,若支付机构反馈给本公司的实际扣款时间晚于投资者提交申请的时间,则该笔申请的实际提交时间将以扣款时间为准。由于跨系统通讯等不确定因素,交易日高峰时间(14:0015:00)指定支付机构反馈的实际扣款时间或有延迟,若扣款时间晚于当前交易日15:00点,则原交易申请将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建议投资者避免在交易日高峰时间提交交易申请。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基金托管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往客户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 T+1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和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可以于 T+2 日及之后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第十二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于 7 (天)× 24 (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T15:00即终止当日基金交易委托, T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将归为T+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易委托。 认购的交易时间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三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指定支付机构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转账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 风险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风险及损失: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本公司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5、因投资者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本公司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者申请信息,或者本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6、因投资者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7、非本公司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8、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 、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本公司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导致本公司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使投资者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9、本公司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升级,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公司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知。

10、互联网传输可能会受到干扰,出现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等现象。对于非本公司系统所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施故障)可能引致的数据及交易的不准确性或不及时性,本公司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法律规定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化,投资者应及时变更有关资料。因投资者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须承担因其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兴全基金及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为保证交易安全,兴全基金建议投资者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有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