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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曼案重新界定内幕交易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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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即为犯罪?美国一则内幕交易案在这个问题上打了一个问号。105日,美国高院拒绝受理纽曼案的重申诉求,这一立场意味着去年121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于纽曼案的无罪裁决继续生效,美国司法部门的控罪努力受挫,同时也让这一倍受各界关注的内幕交易案再度站在聚光灯下,引发众多热议。

 

纽曼案,是指两位对冲基金投资经理,多德·纽曼(Todd Newman)和安东尼·恰桑(Anthony Chiasson)于2012年被纽约联邦法院判定为内幕交易罪,据相关报道,有分析师通过公司内幕人士和分析师的关系网获取股票信息,并传递给投资经理,纽曼和恰森则通过这些信息进行交易,获取百万级的利润。目前相关分析师们仍被判有罪,而纽曼和恰森的罪名则被推翻。

 

从有罪到无罪,纽曼案争议的关键点究竟在什么地方呢?这需要了解美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定义的四个要素:一,持有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四,信息持有者或交易者负有不披露和不交易义务。其中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一个特色,及除非内幕交易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不披露信息和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在禁止之列。

 

正因如此,两个投资经理究竟是否负有此种“不披露和不交易义务”,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以往的相关判例来看,美国法律体系对于这一义务的判定为,只有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个人利益透露内幕信息,而信息接收人对此知道或应该知道时候,信息接收人才负有“不披露和不交易”义务。具体到纽曼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认为,内幕信息接收人不披露和不交易的责任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的衍生,纽曼和恰森作为“内幕消息接收者”,并非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信息,而是经过多人传递,与初始泄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隔开了三、四层,在无法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每层信息传递过程中均承担信义义务且收受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成功阻断违法责任的。反过来说,如定罪法院需具备充分证据证明各个要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被赋予信义义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内幕信息接收人,以便个人获益;内幕信息接收人知道,内幕信息泄露人违反了责任,但为了个人获益而披露此信息;内幕信息接收人仍然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将其传递给另一个人,以便获益等等。

 

此案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哪些情况可以看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获益”呢?纽曼案的法官们认为亲朋好友间的正常往来不构成“个人获益”,而纽曼案涉及的就是与公司雇员交友的情况。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伟一的分析,交友获取内幕信息合法这一规则算是纽曼案的创新,至少是美国法院首次以朋友之情抹杀“个人获益”。

 

虽然不能排除美国检察机关给高院施压重申此案,纽曼案的新动向无疑在缩小华尔街内幕交易边界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遵循自己的判例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一些已经被定罪的内幕交易者公开宣称同样希望通过上诉法庭翻案,甚至纽曼和恰森的分析师们也有可能申请脱罪。反对者们激烈地表示,这挫败了美国司法部多年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种种努力,但同样也有支持者。正如纽曼案的法官们所提到,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可通过辛勤劳动获悉公司信息。而美国学术界对此同样有诸多争议声音。

 

这一判例是否会对国内的内幕交易定罪有一定借鉴意义呢?与美国不同,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目前以“持有”为标准,并未采用“义务”原则,纽曼案的一系列争议均聚焦在是否有“披露或不交易”义务的探讨,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借鉴意义有限,不过美国法院及检察系统针对内幕交易的一系列努力和争议,对国内的相关案例或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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