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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业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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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1月3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从2005年12月7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2、采用场外申购基金份额方式:在本基金的直销网点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如选择前端申购方式,基金代码为163402 ;如选择后端申购方式,基金代码为163403,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本基金时,基金代码为163402。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5年9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一、投资者范围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外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 1、办理场外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办理场外申购业务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邮政编码:200122, 传真:021-58368858, 电话:021-58368869。 3、办理场外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兴业银行、兴业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山西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江南证券、国元证券、天相投资、国盛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国海证券、交通银行。 4、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见各机构的业务公告。 5、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四、申购的数额限制 1、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最低申购金额每笔不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2、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公司网站公告。 五、申购费 1、本基金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从2005年12月7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2005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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