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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出两利好 可交换债及保荐新规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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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规范性。而正式发布的《办法》。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进一步细化了保荐业务的实施和监管措施,强调保荐机构应加强对保荐过程的控制管理。

 

  不少专家认为,试行规定增加了不少防范风险的细则,对大股东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加强。在发债人规模控制、发债股票条件、发债价格和抵押物范围四方面进行了改进。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新版保荐办法强化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管理。保荐机构方面,除了提高注册门槛之外,办法还对内控提出要求,比如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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