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全球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
网上交易赎回转购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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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投资者通过兴证全球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赎回转购业务,特订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赎回转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业务公告及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4、“赎回转购”业务:包含“赎回转认购”和“赎回转申购”业务,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认/申购本公司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开通基金范围

 

本规则中可用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处于日常赎回开放期的基金,转认购的基金为处于募集期的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不能进行转换的基金。

 

第六条、“赎回转认/申购”交易撤单的处理

 

 

若投资者在T1500前(含)成功撤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对应的赎回申请,则“转认/申购基金”的申购交易申请一并撤销;投资者不能单独撤销“转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申请。

 

第七条、“赎回转认/申购”的最低限额

 

“赎回转认/申购”业务所认/申购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额须符合本公司认/申购交易限额的规定;如果赎回款小于最低认/申购交易金额限制,那么赎回及转认/申购申请不可下单发起。

 

第八条、“赎回转申购”的“转申购基金”暂停申购或交易的处理

 

如果转申购的基金暂停申购,或者转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的最高限额,那么赎回及转申购的申请将不可下单发起。

 

第九条、“赎回转认/申购”手续费

 

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申购基金”的转购补差费。具体费率请详见相关公告。

 

第十条 “赎回转认/申购”失败的处理

 

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

 

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认/申购申请失败,将按一般的认/申购确认失败进行退款处理。

 

第十一条、巨额赎回的处理

 

如果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认/申购申请时已选择如发生巨额赎回则取消交易选项,那么赎回转申购的申请将不被发起。

 

如果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认/申购申请时已选择如发生巨额赎回则继续赎回选项,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转认/申购交易申请将根据巨额赎回规则顺延处理。

 

第十二条、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的处理

 

鉴于新发基金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如果“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之日,“转认购基金”已经结束认购,则“转认购基金”的认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后进行退款处理。

 

第十三条、“转认/申购基金”认/申购比例配售的处理

 

如果“转认/申购基金”发生比例配售,那么投资者当日“转认/申购基金”申请金额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比照该基金未参与配售资金退款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则构成《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本补充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补充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补充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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